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根据全省民办学校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现将有关政策法规向社会(师生)告知如下:
一、规范收费行为
(一)学校按照《江西省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赣发改价管规〔2023〕138号)要求,从2023年秋季开学起执行新的政府定价收费标准。按照《关于规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赣教规字〔2021〕7号)要求,加强收费管理,严格履行调费程序。
(二)学校收费在招生前通过招生简章、学校网站首页、公示栏等公示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和标准。学费标准方面承诺师资情况、教学计划和服务项目等;住宿费标准列出宿舍面积和相关水电、卫生间、冷暖、网络设备以及住宿人数等。学校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和收费标准一并公示。学校不在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之外加收其他费用。对按规定应当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收费,学生有权拒绝缴纳。
(三)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学生在同一学段内从入学至毕业期间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调高。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跨学年(学期)预收。学校保持学费、住宿费标准相对稳定,不频繁调整。
(四)学校不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以赞助费等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学校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要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
(五)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学校收费收入应全部缴入同级教育部门备案的学校银行账户,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取发展基金。学校举办者不会通过任何方式从学费收入等办学收益中获得收益、分配办学结余(剩余财产),或通过关联交易、关联方转移办学收益。
二、规范招生考试行为
(一)学校严格遵守招生规则招收学生,维护招生秩序,公开公平公正录取学生。
(二)未经省教育厅审批同意,学校不招收初中毕业起点的五年制高职教育学生。
(三)学校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组织招生工作,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学校依法将招生简章和广告报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机关备案核定后向社会公布;招生简章和广告载明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学习年限、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办法、招生人数、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等内容;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发布。学校招收学历教育学生的,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招收学生;对纳入国家计划、经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录取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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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4日
来源: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3.《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 关于规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赣教规字〔2021〕7号)。